速扎第五十三 — 惡搞有罪?

近年網上越來越多所謂「惡搞」的創作,藉著移花接木、改頭換面等修改,令原來的圖片或文字內容的意思有所改變,以達諷刺、挖苦等目的。
【明報專訊】政府修訂《版權條例》,旨在確保網上世界的版權保護能跟上科技發展,網民擔憂法例會變成「網絡23條」,打壓近年流行的網上「改圖惡搞」或「二次創作」,要求豁免,但不獲政府接納。外國早有相關的豁免安排,若香港拒絕引入,法例猶如在網民頭上懸着一把刀,有製造白色恐怖的客觀效果。香港必須尊重版權持有人的權益,但惡搞並非單純的侵權問題,而是涉及言論、表達自由,具有重要社會意義,不能動輒打壓。社會應在保護版權與尊重創作自由之間求取平衡,政府應借鑑外國的豁免安排,研究香港的相關做法,並諮詢公眾。
我們看這些改圖、改文,有時候會一笑置之,也有時覺得意味深長。近日民建聯成員手持「感謝市民支持」紙牌的相片,就被網民改成「請投票給泛民」、「支持平反六四」等;唐英年探訪基層人士並躺在碌架牀的照片,更被惡搞至躺在棺材內,在網上瘋傳。
明報社評認為:「惡搞改圖雖然未經版權持有人同意下使用其照片,但不少改圖並非要從中獲利,亦不會損害當事人的經濟利益,改圖更涉及大量額外創作,加入諷刺時弊、反映社會不公的內容,目的只為要對某種社會事件發表意見,當中涉及的言論、表達及創作自由元素,是社會必須珍惜的。」許多「惡搞」的來源,其實網民都難以一一去徵詢其版權擁有者的同意。或者是他們嫌麻煩,覺得如果得到同意才「搞」就太遲了,打鐵要趁熱。但「惡搞」的目的,相信也並非要剝奪原創者的權益,只是想借此讓大眾關注一些話題。無論是「得啖笑」還是富議論性,很多都是想看的人有所思考,並無存心害人利己之意。
所以當港府表示對海外豁免管轄的經驗有保留,並指難以整理出無可爭辯的法律定義而拒絕豁免時,我同意論者所說「應該做的就是採取開放的態度,盡快在本地就相關豁免廣泛諮詢,凝聚網民、學者、網絡專業界別的知識和力量,根據香港的實際情况,考慮制訂具體的豁免安排」,「有咩唔啱咪傾到啱為止」,這方為上策。
兩三天前有一宗新聞,意大利時裝品牌Benetton推出最新系列廣告,以電腦合成多名國際政要「接吻」的照片,主角包括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、美國總統奧巴馬、教宗本篤十六世等,宣揚反對仇恨文化的信息,但卻惹起爭議。其中教宗與埃及回教遜尼派教士的接吻照,教廷猛烈抨擊是冒犯,對教宗「極不尊重」,正採法律行動。Benetton致歉,稱將抽起教宗接吻照,但不計劃更改整輯廣告活動。
這一種「惡搞」似乎又不可與網上普通的「惡搞」同日而喻。雖然內容聲稱是反仇恨意識,但卻極不受歡迎。教廷發表聲明,認為Benetton「對教宗嚴重缺乏尊重,冒犯信眾的感受,清楚展示廣告如何以挑釁行為吸引注意,違反對人的基本尊重」。我的看法是,每一種「惡搞」只適合於某些受眾,「惡搞」的人必須自己有心理準備去接受反對者的批評,做得出,就要受得起。正如每一個創作者,既期望少數作品的光榮,也要面對大多數作品的厄運。另外,過界與否,視乎創作者如何看當下人們的接受程度,這也受個人處於的立場影響。
總結,創作需要支持,不可抹殺自由。若要勇闖虎穴,緊記自我準備。
(2011年11月21日)
(1274字)





